
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Y016线由金寨县梅山镇船冲往龚店方向行驶,行驶至汪冲村锄禾农庄路段,因迷路找不到回家方向,吴某某遂打电话报警求助。接警后,出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并依法带其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