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原标题: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构成,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认定、业务经办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确定、调整、发布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费率等工作。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信息、参与及监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权利,有权对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书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超出工伤认定管辖权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
(三)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次伤害情形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及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正在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
(二)对受伤职工是否构成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和故意犯罪等正在进行认定,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的;
(三)人民法院对宣告职工死亡的判决尚未作出或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确需进行工伤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五个工作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一)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
(三)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
(四)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地工作,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和相关材料的人员保密。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旧伤复发确认;
(六)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
(七)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者确认事项。
劳动关系终止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前款规定鉴定或者确认事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缴,再次鉴定或者复查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鉴定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由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垫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根据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以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发。
第三十八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缴纳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进行工伤认定;造成上述人员伤残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其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按照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标题:人民日报丨湖南沅江市干部群众闻“汛”而动 摘要:除草清障、开挖导浸沟、查...
原标题:人民日报丨湖南沅江市干部群众闻“汛”而动
摘要:除草清障、开挖导浸沟、查沙眼、堵漏点……在沅江一段段大堤上,党旗飘扬,人人尽责,近万名干部群众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守卫着南洞庭安全,也护卫着自己的家园。
7月17日中午,在湖南沅江市西洞庭湖与南洞庭湖交界的大堤上,每隔一两公里就有一处防汛篷,运输物资的防汛车辆来来往往,戴着袖章的防洪志愿者们三三两两拖着树枝,清理湖中杂物。
这种紧张状态,已经持续了近半个月。“7月3日开始,全市18个水文监测站陆续超过警戒水位,目前18个点位基本都超警戒水位1米以上,防汛形势严峻。”沅江防汛指挥部总工程师潘群芳说,“这几天,茶盘洲镇、南嘴镇几个地方大堤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幸亏及时处置。”
沅江境内河湖大堤共320公里。7月3日,该市干部群众闻“汛”而动,第一时间上堤。“在保证水位时,我们基本按照500米大堤配备3至4个中队的标准来配备防汛、抢险力量,中队人员三班倒,24小时时刻不离人,确保万无一失。”沅江市委主要负责人介绍。
在琼湖镇九只树村防守的大堤上,李家湾组村民、53岁的党员黄昌明,提着一把铁锨,带领两名村民巡堤。眼前,水位离大堤还有三四米,看着颇为平稳。“现在水退了差不多一米。你别看着好像一点事没有,大堤最怕沙眼、管涌,一个小细孔都可能引起大麻烦。这些都要认真看,马虎不得。”黄昌明告诉记者。
按照琼湖镇统一安排,九只树村干部组织村民20多人巡查947米大堤。黄昌明从7月3日上大堤,一天也没休息,他说:“巡堤,既是为国家,也是为自己的小家。”
除草清障、开挖导浸沟、查沙眼、堵漏点……在沅江一段段大堤上,党旗飘扬,人人尽责,近万名干部群众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守卫着南洞庭安全,也护卫着自己的家园。(何 勇)

原标题:北京:助产机构已实现孕期营养门诊全覆盖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卫健委获悉,北京...
原标题:北京:助产机构已实现孕期营养门诊全覆盖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卫健委获悉,北京正在实施孕产期营养保健服务提升行动,助产机构已实现孕期营养门诊全覆盖,120余家助产机构都设立了孕期营养门诊,营养门诊按照分娩量2000:1配备专业人员。
据悉,北京市卫健委从房屋设备、人员资质、组织机构等方面对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进行标准化规范。12家营养门诊示范单位与16个区建立对口联系机制,给予孕期营养诊疗技术支持,促进孕期营养服务均等化。
据介绍,此次提升行动要实现助产机构全面覆盖、专业人员全员参与、孕期营养全程筛查。各助产机构要建立产科、营养科等多科合作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开展妊娠合并营养代谢疾病等多学科会诊,更好地为孕产妇提供服务。
在孕期营养全程筛查方面,北京的助产机构将围绕膳食习惯、体重、基础病史等对孕早期妇女进行六方面筛查,对孕中晚期妇女进行体重、妊娠期糖尿病、贫血等五方面筛查,有营养相关风险的孕妇转诊至孕期营养门诊,对患营养相关疾病孕妇在早孕、中孕、晚孕期均进行营养服务和干预,并开具个性化营养处方。
此外,随着提升行动的开展,北京的适龄妇女从孕前开始,将可在进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时、在助产机构建档以及产检过程中进行营养风险筛查。(林苗苗 侠克)

原标题:刘涛在海西州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强调立足长远抓生态 坚定不移保生态全力...
原标题:刘涛在海西州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强调立足长远抓生态 坚定不移保生态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7月14日至15日,副省长刘涛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长远抓生态,坚定不移保生态,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
刘涛一行先后深入乌兰县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县污水处理厂、天峻县新源镇垃圾高温热解处理项目现场、祁连山国家公园天峻片区核心区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点、天峻县污水处理厂、木里聚乎更和江仓矿区,实地查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情况等,详细了解矿区采坑边坡治理和渣山覆绿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刘涛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再巩固再提升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成果,科学统筹、加强协调,从严从细从实从紧做好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各项工作,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原标题:百城同唱 声动潇湘:“蜗就要这么唱”启动仪式在长沙举行 7月17日上午,...
原标题:百城同唱 声动潇湘:“蜗就要这么唱”启动仪式在长沙举行
7月17日上午,大型全民合唱竞技比赛“蜗就要这么唱”在湖南广电马栏山广场举行启动仪式。活动由湖南有线集团主办,湖南经视、湖南娱乐联合承办。
省委宣传部部委会成员、省文资委专职副主任刘尤碧,湖南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毛良才,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朱皓峰,湖南电广传媒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艳忠,湖南有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欧文凯等领导嘉宾出席启动仪式。省扶贫办、省民政厅、中国合唱协会等单位共同出席了启动仪式。
启动环节,与会领导嘉宾以特别的方式,共同按下电视遥控器,标志着“蜗就要这么唱”全民合唱活动正式启动。同时,湖南有线集团自主研发全新移动应用终端“蜗牛视频”正式上线发布。
朱皓峰在致辞中表示,“湖南有线正在改变人们对它的‘电视信号传输者’的传统看法,上半年发布了大屏新物种——蜗牛TV平台,下半年又首度举办全省中老年合唱大赛,这是湖南有线由电视网络渠道运营商走向内容输出,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的尝试奋进。”
“蜗就要这么唱”为湖南有线集团首度举办的大型全民合唱比赛,全省103市县,分为南北赛区同步开唱,历时3个半月,将举行超过100场的线下海选,覆盖大型商超和重点社区。合唱活动期间还将推出“湖湘好物推荐官、百名县长来带货”扶贫助农系列活动,届时将举办14场直播带货活动。
本次合唱比赛聚焦50岁以上的父母群体,他们接近退休或已退休在家,帮助儿女照顾家庭。他们曾为了儿女放弃梦想,几乎难以拥有自己的时间,湖南有线通过搭建一个展示与绽放父母风采的多元开放舞台,为中老年群体提供以歌会友的平台,打造中老年歌友社交圈。以重唤青春的歌声之旅,营造充满温情及温暖的社区与社群交流氛围,为构建和谐湖南贡献新力量。
湖南有线集团传承湖南广电的内容创新基因,正在输出新内容,跑上新赛道,有线与无线融合、大屏与小屏互通,拥有广泛电视用户基础的湖南有线,会以全新的活动方式与用户展开互动,加深与用户的紧密联系。活动内容的IP化,将是有线电视网络转型升级、逆战出位的新动能。
仪式在独具特色的哈雷机车合唱秀中拉开帷幕,穿插摇滚、中老年合唱团、童声合唱团等各具特色的文艺歌唱表演,为活动增添了欢快的气氛。启动仪式结束后,“蜗就要这么唱”合唱活动将在全省开启报名,爸妈们可通过下载“蜗牛视频”参与线上赛区报名,湖南有线14市州线下营业厅也将同步开启报名,后续将开展海选、城市决赛、冠军之夜等系列活动。(罗晓钟)

原标题:以创业带动就业 这个“社区集市”竟来了多家斩获大奖的企业 东方网记者刘...
原标题:以创业带动就业 这个“社区集市”竟来了多家斩获大奖的企业
东方网记者刘理7月17日报道:16个展示摊位依次排开,斩获设计大奖的剪纸艺术、非遗文化传承项目吸引了不少市民驻足围观……近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创客集市活动在上海普陀真如镇街道开市。
记者了解到,该项活动以“创业指导进社区”为服务理念,不仅能为有意创业的年轻人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意见,还向参与活动的社区居民提供了数十个就业岗位。
活动伊始,普陀区就业促进中心主任许鸿蕨在致辞表示,普陀区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着力将创新创业服务带进社区、走进群众,加强校区、园区、社区三区联动,通过开展系列具有普陀特色的创业孵化服务,让更多企业感受到普陀“人靠谱、事办妥”的营商环境。
本次创客集市活动共设置了16个宣传、展示摊位,为创客们提供了一个直接向社区居民们展示自身创意和成果的优质平台。集市在风格设计上颇有创意地运用了国潮文化元素,采用老上海牌匾样式进行装饰,吸引了诸多市民前来打卡拍照。
其中,以上海世博会优秀设计奖汤扣成剪纸、非遗文化传承企业秸秀坊、第二十五届上海国际茶文化旅游节“中国名奖”金奖的龙必冠茶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创业摊位在集市中吸引了不少市民驻足,来往的市民可以在这里感受上海城市文化特色与饱含先锋进取精神的新时代创意的完美交融。
此外,参加活动的创客企业提供了数十个就业岗位,面向参与集市的社区居民,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活动还设置了创业咨询摊位和政策咨询摊位,有创业意向的创客们在这里可以获得专业性的指导。
此次线下创客集市活动进一步展现了“创业指导进社区”的服务理念,有利于街道精准发掘和孵化优秀创业项目,实现“发现—培育—扶持—发展”的创业链式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有潜力的创业项目成果进行经济转化,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创新创业事业的发展输出新力量。(刘理)

原标题:【乡村振兴】湛江遂溪河头镇打造“三农转型”示范镇,推动乡村振兴 “通过党...
原标题:【乡村振兴】湛江遂溪河头镇打造“三农转型”示范镇,推动乡村振兴
“通过党建引领实施‘三个三’工程,筑牢支部堡垒,激活党员先锋基因,网格化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逐步走向'农强、村美、民富',谱写‘三农转型’示范镇,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今年5月,在湛江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上,遂溪县河头镇作为唯一一个乡镇代表发言。遂溪县河头镇党委书记邹良告诉记者,现在河头镇全镇有2条“广东省文明村”,9条村获得广东省“宜居村庄”和“卫生村”等称号,河头村被评为广东省“红色村”党建示范工程,56条村获得湛江市“生态文明村”“最美村庄”等称号,油河塘村被评为“全国文明村”,双村村被评为“中国传统村落”,可谓美丽乡村百花齐放。7月30日上午,记者深入河头镇了解近年来该镇是如何打造“三农转型”示范镇,在逐步推进农业转强、农民转富、农村转美战略目标上,如何走出了一条鲜明而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的。
河头镇上坡村党群服务中心。(摄影:李忠)
抓住“三个关键”,引领乡村振兴
“一个支部,一座堡垒。”记者在走访河头镇各支部党建阵地时,各村的红色文化氛围尤为浓郁。据了解,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筑牢基层战斗堡垒上,河头镇早早落实“三年行动”计划,补齐配强村党组织班子,打造基层党建“新高地”。投资1100多万元完成省定“红色村”党建示范工程;投资300多万元完成11个村支部阵地规范化建设,其中河头村、上坡村的党建阵地成为新标杆;投资60多万元把镇委党校打造成培养“三农”党员干部的新平台,每年组织全镇党员干部分期分批培训。培养了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为充分激发干部担当作为,在县奖给优秀村党支部书记3万元绩效奖励金的基础上,镇再奖励1万元。既激励现任'头雁'争当先进,又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返乡担任'头雁',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和人才保障。”邹良表示,乡村振兴的推动,就要深入实施“头雁”工程,培育乡村振兴带头人。据了解,该镇本着“重实绩、严考核,重激励、严约束”的原则,在县奖给优秀村党支部书记3万元绩效奖励金的基础上,镇再奖励1万元。既激励现任头雁争当先进,又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返乡担任头雁,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和人才保障。其间撤换了2名“四不”村党支部书记,问责11名推进乡村振兴等工作不力的村干部,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1个。加大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培育一批优秀的乡村振兴带头人。
紧抓农民是乡村振兴主体的关键。河头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注重把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深入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今年来,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该镇发动群众1.6万多人次开展“家家干净、村村整洁”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广泛动员群众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镇委党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11期,培养农村致富能手620多名,带动农民发展产业脱贫致富。与此同时,稳抓人才回归助推乡村振兴。据了解,近年来该镇通过实施“回归工程”,发展“归雁经济”,返乡创业就业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干塘村东坑东村民小组请外出经商的乡贤返乡当小组长,解决了久拖不决的2000多亩土地遗留问题,建美了村庄,还给村民分红,“上访村”“问题村”如今变成了产业发展的示范村。恒兴集团副总裁陈堪凤返乡成立广东佑禾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农科院、南方水果研究所合作,种植国外优质柑橘等特色农作物,带动周边群众脱贫致富。
遂溪西南地区革命史馆。(摄影:李忠)
打造“三农转型”示范镇,推动乡村振兴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着力推动产业兴旺。通过土地集中流转引进企业进行规模化经营,着力破解农民“单打独斗”并不赚钱难题,努力把短板做成潜力板,带动群众脱贫致富。一是发展“一村一品”。该镇土地资源丰富,有12万亩耕地,土地富含长寿元素“硒”,深受市场欢迎,土地流转促进“一村一品”。2018年以来,发动群众流转土地累计2万多亩,统一在农村三资交易平台竞价,土地租金从2015年的300元/亩上升到现在的800-1000元/亩,最高达4500元/亩。二是推进农业招商融资。成立了12个农业有限公司和18个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招商初显成效。100亩以上成片经营的产业基地有60个,1000亩以上规模产业基地有10个。引进正大集团建设种猪场,年出栏仔猪36万头,年产值7.2亿元。邹良告诉记者,在广州召开的遂溪县乡村振兴大会上签约的1200亩珍稀水果基地已投产,种植红美人柑橘、红宝石芭乐、泰国青柚等珍稀水果陆续上市,计划带动周边群众种植1万亩水果打造成田园综合体。逐渐形成以生猪养殖、珍稀水果、红薯、药材等为主的农业产业格局,土地流转引进公司规模化经营,推动产业兴旺。
加快产业扶贫,着力带动脱贫致富。目前,河头镇建成了桑果、富硒红薯、水产养殖等六大产业扶贫基地和一个产业扶贫车间。全镇投入产业扶贫资金1554万元,2019年收入230.19万元,收益率高达14.8%,带动363户1013人实现脱贫,产业扶贫效果突出,上坡桑果扶贫基地被评为广东省“十大人气”扶贫项目。积极争取省烟草专卖局投资2000多万元帮扶上坡村,该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在湛江市率先推进整村垃圾处理和水厂外包试点,有效解决扶贫队撤走后的长效机制问题。
加快人居环境整治,着力打造宜居村镇。一是重点解决农村“有新房子没新村”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三清三拆三整治”,加快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步伐。党员干部带头入网入格落实网格化包村,完成“三清三拆”任务。56个村民小组获县级以上“生态文明村”等称号。着力补短板解决城乡融合发展的问题。邹良告诉记者,为努力补齐城乡二元发展的短板,河头镇重新修编镇域总体规划和镇区规划。投资1300多万元,扩建河头大道并修建人行道和绿化带,修建路灯2600多盏,修建通村道路及巷道92公里,村民小组到行政村全部通水泥硬底化道路,今年5月底已实现所有村庄100%通自来水,今年底将基本完成全镇农村污水管网建设,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日臻完善。省定“红色村”党建示范工程已顺利通过省委组织部初步验收,计划将该工程打造成为全省党性示范教育基地和红色文化研学基地,推动“红色小镇”创建工作,以“红色文化”引领“红色产业”,推动乡村振兴。
省烟草专卖局援建的上坡自来水厂,为村民解决用水问题。(摄影:李忠)
筹建“三大促进会”,乡贤文化助力乡村振兴
河头镇把挖掘乡贤资源、发挥乡贤文化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通过镇党委政府搭建乡贤回归平台,陈丹、陈四等乡贤捐款760万元发起成立了“教育发展促进会”“治安促进会”和“养老促进会”三大促进会。在陈丹、陈四的带动下,河头镇乡贤反哺家乡助推乡风文明和基层治理蔚然成风。2018年以来,乡贤共捐款2000多万元助力乡村振兴,并踊跃返乡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出钱出力支持搞好新农村建设,在全镇真正形成了“人人关心乡村振兴、人人支持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乡村振兴涵盖了乡村的方方面面,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产业兴旺’是重点。”邹良表示,目前河头镇还存在农村发展不平衡、污水、巷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任重道远,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支撑力不足等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凝聚发展合力,实施好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强化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干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作者单位:湛江日报社)
来源:学习强国广东学习平台
(欧丹丹 李忠)

原标题: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驰援江西在行动 7月15日,江西...
原标题: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驰援江西在行动
7月15日,江西九江市都昌县西源乡多个村庄道路被淹没,部分村民住房被洪水围困。
得知西源乡源垄村有8名患有高血压的老人和2名感冒患者,驰援江西的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战地医生”程建新携带医疗器材和药品来到村庄走访义诊。
83岁高龄的李桂芳有发热、胸闷等情况,在家里打点滴,不小心将针头碰掉。老伴捡起针头又准备插进去,程建新赶紧阻止,给老人更换新的针头,做血压检测等常规身体检查,嘱咐老人日常注意事项。
当日,消防救援人员对一些不愿搬离房屋的村民耐心细致劝导,将数十名群众摆渡到安全地带,再由当地政府转移至临时安置点或村民亲属家中。(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张卫华 通讯员王方 胡腾羽)